給男朋友借三十萬借條中應該寫誰的名字?

一、給男朋友借三十萬借條中應該寫誰的名字?

給男朋友借三十萬借條中應該寫誰的名字?

給男朋友借三十萬寫了借條中應該寫借款人的名字,這是由於借條所寫姓名與身份證不一樣不一定有用,並且極爲容易引發債務糾紛。

如果能證明確實是身份證上的人所寫的,即使欠條上的名字不對,也可以起訴並勝訴。二審法院認爲,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是留置送達或是送達給被告同住成年家屬,則要等到開庭時,看被告是否到庭,被告如果到庭,承認其就是原告所起訴的人,借條是其出具的,等於認可了借款的事實;如果被告到庭但是不認可借條是其出具的,但原告明確指認被告就是原告起訴的借款人,則原、被告任何一方均可透過申請司法筆跡鑑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二、民間債務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1、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爲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2、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三年)。

3、對於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也就是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

4、對於不定期的民間借貸,如果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的(當然由借款人舉證證明其已經明確表示不予還款),則從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之日起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5、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民間借貸,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籤章,就視爲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借條所寫姓名與身份證不一樣不一定有用,如果債務人不償還債務,並且能證明確實是身份證上的人所寫的,此時即使欠條上的名字不對,也可以起訴並勝訴。故此要求對對方在借條上手動簽署姓名是必要的。一般債務關係發生之前,債權人會要求對方書寫借條,有時還有可能會要求債務人提供一個有經濟能力的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