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還不上坐牢嗎?

一、民間借貸還不上坐牢嗎

民間借貸還不上坐牢嗎?

民間借貸的借款還不上的,是屬於民事糾紛的,一般是不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所以是不需要坐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爲。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二、民間借貸利息多少合法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着重對有關利息的規定進行解讀。

關於利息

(1)未約定,則不支援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約定不明,則自然人間的不支援、非自然人間的法院自由裁量

A、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B、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24%之內的,予以支援

A、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B、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爲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爲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24%-36%之間的,當事人自願

A、這部分利息,如果當事人自願給付,則法院予以支援,如果拒絕給付,則法院不予支援。

B、換句話說: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爲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5)36%之外的,超過部分不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民間借貸糾紛屬於民事方面的糾紛,因而在通常情況下並不會涉及到坐牢的問題,但這也不絕對。因爲在對民間借貸糾紛進行處理的過程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情況,如上文中提到的有能力但惡意不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這樣的情況下就有可能構成犯罪,自然之後也就有可能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