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之債中免除其中一人債務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連帶之債中免除其中一人債務的規定是怎樣的?

連帶之債中免除其中一人債務的規定是怎樣的?

1、免除要有意思表示

免除在性質上一般認爲屬單方法律行爲。它僅依債權人表示免除債務的意思而發生效力,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爲必要。免除既爲債權人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民法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在免除中應予適用。

2、免除意思要向債務人表示

向第三人爲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債的關係並不消滅。例如,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拋棄對債務人的債權,而由第三人給予適當補償。在此情況下,仍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債的關係才能消滅。當然,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債務人的代理人爲之。

3、債權人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免除爲單方法律行爲,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後,即產生了債務消滅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債權人作出了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4、債權人須有處分能力

免除爲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爲,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處分該項權利的能力,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爲免除行爲;無權處分時,也不發生免除效力。債權人被宣告破產時,因債權人不得任意處分其債權,故不得爲免除的意思表示。債務人因純獲利益,且債務人的處分能力與免除的效力無關,所以即使債務人行爲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

二、連帶之債的效力

連帶之債中,因其既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又有多數的債權人之間、多數的債務人之間的連帶關係,因而連帶之債的效力既有外部效力,又有內部效力。

1、連帶之債的外部效力

在連帶債權的情況下,各債權人均有權向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債務人也有權向任何一個債權人主動履行義務,一個債權人受領了債務人的全部給付,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即歸於消滅。

在連帶債務的情況下,每一個債務人均負有向債權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有權要求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債務,被請求的債務人不得以存在其他債務人爲由拒絕給付,也不得以債權人所爲的請求超過其應分擔份額而爲抗辯。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全部給付而消滅,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再承擔給付義務。在連帶債務全部清償之前,全部債務人對未履行部分仍負連帶義務。

2、連帶之債的內部效力

連帶之債的內部效力,是指連帶債權人之間或者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連帶之債的效力,又可分爲連帶債權的內部效力和連帶債務的內部效力。在連帶債務中,當一個債務人履行債務超過他應承擔的債務份額時,其對其他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連帶債權中,連帶債權人的內部關係基本上同於連帶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關係。享有連帶債權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利要求債務人履行一部或者全部義務,當然債權人也可以不行使自己的權利。某一債權人受領全部給付或者受領部分給付超過自己應享有份額的部分,應按債權人之間確定的債權比例交還其他債權人,其他債權人也有權利要求受領給付的債權人予以返還。

綜上所述,知道債權人被宣告破產時,因債權人不得任意處分其債權,故不得爲免除的意思表示。債務人因純獲利益,且債務人的處分能力與免除的效力無關,所以即使債務人行爲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