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行使的時間

一、撤銷權行使的時間

撤銷權行使的時間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權事由後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放棄撤銷權。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所說的一年期限,屬於撤銷權消滅的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就是權利存續的期間,即在此期間內權利存在,超過此期間權利消滅,也就是撤銷權行使的時間爲一年之內。

二、撤銷權成立的客觀條件

(一)須有債務人的行爲。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爲,以下三種情形:

1、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爲;

2、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爲;

3、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爲。

(二)債務人的行爲必須以財產爲標的。所謂以財產爲標的的行爲,是指財產上受直接影響的行爲。債務人的行爲,非以財產爲標的者不得予以撤銷。

(三)債務人的行爲有害債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1款)。

三、撤銷權成立的主觀條件

(一)債務人的惡意。惡意有意思主義與觀念主義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義,債務人在行爲時須有詐害的意思。按觀念主義,債務人須明知有損債權人的權利,以知其行爲可能引起或增加其無資歷狀態爲已足。

(二)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基於債務人的行爲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財產或者取得一定財產利益時,已經知道債務人所爲的行爲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也就是說已經認識到了該行爲對債權損害的事實。

(三)轉得人的惡意。

本篇文章較爲簡略的介紹了撤銷權行使的時間爲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的一年以內以及撤銷權成立的主觀和客觀條件,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清楚的,或者想要了解一些有關方面的知識,您可以聯繫我們本站平臺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爲您做一個完整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