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什麼是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同債務;但是,當事人在債的關係成立後,如果透過協確定了各自的債權份額或者債務份額,這時也成立按份之債。

在我國什麼是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是指債的多數人一方當事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債。其中,幾個債權人按照份額享受債權的,稱爲按份債權;幾個債務人按照份額承擔債務的,稱爲按份債務。

按份債權的各個債權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額接受或請求債務人清償。按份債務的各個債務人僅就自己承擔的債務份額負責清償,對其他債務人承擔的債務份額無清償義務。債權人爲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爲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1、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在按份之債中,按份債權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債權份額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而無權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清償全部債務;每一個按份債務人也只就自己所負擔的債務份額負有清償義務,對其他債務人所負擔的債務份額,無義務清償。

2、就某一債權人或者某一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如履行遲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領遲延等,對於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產生影響;某一債權人或某一債務人作出的免除債務、提存、抵銷、債的關係無效或被撤銷、以及某一債務人因不可抗力或時效完成而消滅債務等事項,對其他債的當事人也不發生影響。

3、在按份債權中,如果一個債權人受領的履行超過自己受領的份額時,若能夠認定爲系代其他債權人受領,則可以構成無因管理;否則就其超過受領份額的部分,構成不當得利,應向對其履行債務的債務人返還不當得利。

4、當按份之債基於合同而產生時,合同的解除應當由一方全體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全體爲之。就按份之債發生訴訟時,全體債權人及全體債務人均應參加訴訟。

在我國的按份債務中,如果一個合同的債務人履行的債務超過了其份額,若能認定爲系代其他債務人履行,則成立第三人清償債務的法律後果,此被代清償的債務人的債務可因此而消滅;否則,此時就認爲其超額清償部分,有權要求接受清償的債權人返還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