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XX與韓XX民間借貸糾紛

    原告:黎XX,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壯族,農民,住南丹縣。

黎XX與韓XX民間借貸糾紛

    委託訴訟代理人:羅仲波,廣西周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XX,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壯族,農民,住南丹縣。

    訴訟記錄

    原告黎XX與被告韓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1月25日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黎X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羅仲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韓XX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基本情況時間線

    原告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歸還借款本金20000元給原告;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4月1日,被告韓XX因需要資金週轉,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爲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底。被告於當天寫下20000元借條一份。借款期限到後被告卻拒絕歸還借款給原告。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原告對其主張向法庭提供了證據:借條一份。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書面答辯意見,也沒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被告未到庭,視爲放棄質證的權利。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證據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有必要的關聯性,對這份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本案證據,本院依法確認以下法律事實:原告與被告爲好朋友。2018年4月1日,被告因爲資金緊張向原告借錢,原告於當日在自己位於南丹縣縣城家中把20000元的現金交給被告,被告出具借條一份給原告。借條中約定限期2018年10月底還清,但並未約定有借款利息。被告至今尚未償還任何借款。原告因被告不償還借款向本院起訴引起本案訴訟。

    裁判分析過程

    本院認爲,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韓XX因資金週轉緊張向原告黎XX借款20000元,有《借條》爲憑,原告請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20000元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援。原告請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被告韓XX應於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黎XX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韓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