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4萬借條沒有轉賬記錄可以起訴嗎?

當事人享有發起起訴的權利,但是經過法院的審理很有可能會敗訴。因爲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該法律條文的意思是對於一方是自然人爲主體的民間借款中,款項的交付比借據更重要,如果雙方訂立了借款合同或寫有借條的,沒有實際交付借款的,合同只是成立,但沒有生效。

只有4萬借條沒有轉賬記錄可以起訴嗎?

這就清楚了,如果出借人只有借條,向法院主張借款人還錢的,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關鍵是要看出借人有沒有實際提供借款,雙方的借貸有關係是否生效。這就要區分借款金額的大小,在較大金額的借貸中,出借人僅借條在手,如果不能證明實際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則即使借款人承認,法院都不會支援,因爲有可能是虛假訴訟。

在小額借款中,如果出借人僅有借條的,此時借條即是借貸的合意,又是交付借款的憑證,因爲小額借款中,根據一般的生活常理,無需出借人再另行提供轉賬憑證作爲交付的事實。

不過,借款金額的大小是個相對的概念,並無統一的標準,一般要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出借人的出借能力、借款原因、交易習慣等綜合確定。在不同的主體之間,也可能5萬元的借貸就屬於大額,需要轉賬憑證;但是另一筆借貸中,10萬元的借貸仍屬於小額,不需要轉賬憑證。

因此,在實務中爲了避免出現爭議,對於出借人來說,就好的方式就是透過轉賬進行交付借款,儘量避免以現金的方式交付。否則,借款人很可能以沒有實際收到借款爲由進行抗辯,這種情況下,出借人手裏即使有借條,法院不一定能支援出借人的主張。

所以雖然有4萬塊錢的借條,但是這個借條上的事實,借貸關係並沒有成立,導致了沒有轉賬記錄或者是沒有其他的證據,那麼就算當事人發起起訴,他也有可能會敗訴的。因爲借款合同一定是從當事人把他的款借出去之後,纔可以算是雙方建立起了實時的借貸關係,這時候有借條才能夠算是法律的事實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