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限制報復寫借條對方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一、被人限制報復寫借條對方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人限制報復寫借條對方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強迫他人寫借條是屬於敲詐勒索。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爲,強迫他人寫借條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條件。敲詐勒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爲,爲了正確認定敲詐勒索罪,應當把握本罪的威脅和要挾方法(即脅迫)的以下特點:

第一,行爲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爲,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例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爲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爲。製造、散佈謠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機以幫助驅鬼消災爲名騙取羣衆財物的,以及面對處於困境的人的求助請求,以不給錢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認定爲敲詐勒索罪。

第二,行爲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例如,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第三,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例如,可以當着被害人的面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透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爲人親自發出,也可以是委託第三者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第四,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爲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後才能實現的,如揭發隱私。需要注意的是,行爲人威脅將要實施危害行爲,並非意味着發出威脅之時不實施任何危害行爲,例如威脅將要實施傷害行爲,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相對輕微的毆打行爲;或者威脅將要實施殺害行爲,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傷害行爲。此種當場實施較輕加害行爲、同時威脅將來實施較重加害行爲的方式,可能影響行爲人實際觸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體犯罪數量,應當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予以判斷。

無論對方是出於什麼樣的動機才強迫自己寫借條的,如果當事人拿着這張借條強行讓自己還錢的話,是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的,但需要有證據證明借條是在自己被限制、被強迫的情況下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