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性質債權債務

承包性質債權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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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前債權債務的問題

承包經營責任制並不改變企業的法律地位。企業承包後,對外簽訂合同的主體並不是由企業變爲企業經營者。因此無論是承包前的債權債務,還是承包後的債權債務,它的承受者都是企業。承包方特別是企業經營者不能借口這些債務是承包以前的,而拒絕接受或承擔責任。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前,即覈定承包基數時,把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考慮進去,並據此合理地確定利潤基數和遞增比例。如果確定承包基數和遞增比例時沒有考慮到承包前的債權債務,那麼在承包過程中,企業應以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身份負責受領或清償。然後,對受領的債權,按其數額加進上繳利潤指標;對清償債務的支出,應從上繳利潤指標中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