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借條和取條有區別嗎?

一、對於借條和取條有區別嗎?

對於借條和取條有區別嗎?

取條和借條是有區別,取到條的現金不一定是借,但借條代表着肯定是借款了。

規範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一)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三)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四)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五)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六)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七) 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籤;

(八)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並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二、借條和欠條有什麼不同?

1、產生的原因不同。

借條主要是因借款而產生的;而欠條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任何能以金錢爲給付內容的債都能產生欠條。

2、性質不同。

借條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借款合同關係,借條本身是借款合同的憑證,每一個借條背後都是一個借款合同;而欠條則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單純的債權債務關係。

3、訴訟時效不同。

對於註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訴訟時效均從其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三年。沒有註明還款期限時,兩者的訴訟時效是有區別的:對於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時間爲三年。

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斷。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喪失勝訴權;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條,出借人也可以隨時要求返還,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日起三年,同樣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但是從出具欠條之日起,兩年內不主張權利的,喪失勝訴權。

4、證明力不同。

舉證時,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否則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援其訴求。

綜合上面所說的,借他人的錢就一定要寫借條,而對於取到他人的錢就一定寫取條,這兩種是屬於完全不同的性質。如果借他人的借而寫取條的話,那麼對於債權人的權益是很難受到保護的。所以,不同的情況所寫的方式就會不一樣,這樣纔有保障到各自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