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能否免除保證擔保

一、債權人能否免除保證擔保?

債權人能否免除保證擔保

債權人能免除保證擔保。

債權人是否免除或部分免除擔保人擔保責任,這是債權人的權利。免除擔保人責任後,實際上是降低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能力,可以視爲債權人放棄部分權利,在只有一個擔保人的情況下,不會涉及其他問題。如果存在共同擔保的情況,債權人免除或部分免除擔保人擔保責任的,其他擔保人在債權人免除的範圍內,免予承擔擔保責任。

二、保證責任免除的最新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六百九十三條 【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轉讓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人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債權人清楚免除保證擔保的法律後果,自願免除保證人的擔保責任的,債權人的決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也不能在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不過司法實踐中,債權人主動免除保證人擔保責任的行爲是很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