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善意取得質權是如何規定的?

一、遺失物善意取得質權是如何規定的?

遺失物善意取得質權是如何規定的?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都會在一些場所無意間拾得他人的遺失物,無論該物品價值大小,拾得人都有義務將物品返還原主人,這在我國法律中有相關的規定。但我國法律又允許拾得人在特定情況下善意取得遺失物的留置權。

遺失物失利人有行使留置權的權利。如果權利人不支付必要費用或者不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因爲,權利人的義務和遺失物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遺失物拾得人的義務

1、向失主返還遺失物及孳息。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失主有權請求拾得人返還遺失物及孳息。返還請求權基礎爲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或者佔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2、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須注意:若拾得人(或有關部門)通知或發佈招領公告,在失主與拾得人(或有關部門)之間成立無因管理之債。

3、妥善保管遺失物。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若拾得人(有關部門)因一般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的適用有一個前提條件,僅限於拾得人無侵佔遺失物的行爲(即拾得人及時通知失主或者發佈招領公告,此時拾得人的行爲已然構成無因管理)。反之,若拾得人侵佔遺失物,則應適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拾得人作爲惡意佔有人,無論對於遺失物的毀損、滅失是否具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善意取得留置權的幾個條件

1、債權已屆清償期;

2、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

3、債務人對交付的動產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4、債權人不知其佔有的動產不屬於債務人所有。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拾得人拾到他人的物品有歸還物品與保管物品的義務,不過同時,拾得人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留置該物品。遺失物善意取得留置權應發生在該遺失物的所有人應支付一定的必要費用卻不支付或承諾給予拾得人一定的報酬並拒不支付等情形。在這些情形下,拾得遺失物品的當事人可以將該遺失物留置。

綜上所述,遺失物是歸屬失主所有的,如果失主找到該物,可以直接歸還,若是對方無意侵佔,而歸爲個人所有,那麼是不會構成侵佔權的,因爲對方是偶然而非故意,而針對於故意佔有的,那麼其是富有責任的,需要對物品的損壞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