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債權轉讓納稅

貸款債權轉讓納稅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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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債權轉讓的方式

(1)債權轉讓回購和債權賣斷。由於債權轉讓形式具有計量和條款非標準化特徵,受讓方很難在短期內對債務人按照信貸原則進行審查,回購條款的設定可以使受讓方免除債務人的違約風險,同時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市場交易。債權賣斷是銀行無追索權地出售貸款債權,使企業的債務與銀行徹底地一次性脫鉤,購買方成爲負債企業的債權人,參與債務企業的重組。這種方式的最大特點是銀行不良債權的解決與企業不良債務的重組相對獨立,銀行可以較快地清理不良貸款損失,改善信貸資產質量。探索試行銀行債權賣斷方式可以迅速實現債權轉讓的目標,即儘快地使信貸資產流動起來。但由於買方對原始貸款的質量評估存在一定的難度,因此銀行要成功地賣斷貸款債權,尤其是不良債權,以轉移信貸資產風險,一般需採用折價出讓的方式。不良資產的折扣率與其資信狀況息息相關,資信越差,折扣率越低。由於太低的折扣率銀行損失太大,因此在探索試行債權折價出售方式時應儘量挑選資信相對較高的不良信貸資產,讓銀行能更多地收回資金,更快地讓不良信貸資產流動起來。

(2)分散式轉讓和集中式轉讓。分散式出讓是債權銀行在市場上公開拍賣附有擔保或抵押的不良債權,由衆多的買方競價成交。這種方式需要比較成熟的信貸資產交易市場和配套的法律措施,以保證買賣雙方的利益。在分散式債權轉讓方式下,銀行可將從借款人處取得的所有權和處置權,透過債權轉讓形式讓渡給信用好的企業,並在資訊、管理、信貸方面支援信用好的企業兼併有大量不良貸款的企業。集中式債權出讓,是指經政府特許,由中央銀行、財政部、各金融機構等共同參與組建專門機構,集中收購和處置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鑑於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由相當大的一部分是信用貸款或保證貸款,既無抵押也無擔保,採取分散式公開拍賣方式可能較難成交,因而需要成立專門機構來處理不良貸款。

(3)透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市場化運作化解不良貸款。1999年,中國信達、華融、長城、東方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標誌着我國開始以與往不同的全新方式來化解國有銀行不良資產。銀行透過資產管理公司化解不良資產,其中最簡單也最直接的方式是銀行把不良信貸資產委託給資產管理公司管理,雙方簽訂委託合同,由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債務追索。另一種是把資產管理公司作爲一箇中介機構,由它利用自身在資本市場上的功能優勢,去尋找合適的收購主體,由收購主體將目標公司已有的銀行債務轉移到自己身上,從而取得對目標公司的債權、控制權,這是一種普遍採用的槓桿收購方式,有的稱之爲債務置換;從銀行和收購主體的資產角度來說,又是一種資產置換。還有一種是資產管理公司作爲購買方直接受讓銀行的不良資產,然後再對收購接管來的不良資產行使債權權利,透過再出讓、債權轉股權、資產證券化等多樣化手段進行市場化運作,處置不良資產。

債務債權的轉讓這也是非常嚴肅的一項活動,就債權轉讓而言,其中明確規定的生效的特定條件就是必須要書面通知債務人。債權人當初書面通知債務人只是履行告知義務,而不是去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在債務債權轉讓的過程當中,如果忽略了告知義務,後期受到影響的可能就是原始債權人,受讓方和債務人三方的合法利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