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向誰提出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向誰提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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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什麼意思,債權人代位權可以向誰行使?

一、債權人代位權什麼意思債權人爲了保全自己實現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屬於債務人的權利。這裏的債務人通常是指與債權人有直接關聯的人,而保證人不能是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債務人本人,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保證合同,自然是債權人的債務人。問題是,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是否屬於代位權訴訟中的債務人,或者說,符合法定情形時債權人能否對保證人的債務人(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對此問題沒有作出規定,而在司法實踐中時常會遇到這個問題。根據擔保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保證分爲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當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債權人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此時的保證人就是債權人的債務人,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對連帶責任保證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二、債權人代位權可以向誰行使在一般保證責任的情形下,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也就是說,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這樣看來,在一般保證責任情形下,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不能直接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人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可以阻卻遲延責任的發生,因此,債權人不能對一般保證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可見,一般保證人可以排除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的債務人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