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的抵消權應向誰主張

作爲債務人,雖然有履行債務的義務,但也有行使抵消權的權利。那麼,債務人的抵消權究竟應該向誰主張呢?債務人只有找對了對象,才能真正將抵消權的實現落到實處。那在實踐中,債務人能向誰主張抵消權呢?下面將爲您做一個較爲具體的介紹。

債務人的抵消權應向誰主張

一、債務人的抵消權應向誰主張

抵消是債的關係消滅的原因之一,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自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債的關係性質前提下,債權人透過簽訂轉讓協議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享有的民事法律行爲。債權轉讓中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的抵消權該如何主張呢?

世界上民法法系國家對於債權轉讓中的抵銷權問題均作了相應的規定,例如《德國民法典》第406條的規定。我國相關法律上也對債權轉讓中的撤銷權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抵消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在債權轉讓中所產生的抵銷情形並末對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必須是同一類作出要求,因而這屬於含意抵銷。

如果讓與人不是全部轉讓債權而是部分轉讓債權的,債務人應如何進行抵銷?這種情況下,原則上債務人可進行抵銷。對於可分離之債而言,如給付之債,債務人可以具體以量的形式來按部分或比例進行抵銷,但是如果不屬可分離之債,即此債的分離將會影響到實現合同的目的的情況下,則不能進行抵銷,因爲如果這種情況下仍允許抵消則違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則。

二、債務人能向誰主張抵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希望這些材料對解決您遇到的法律問題能有一定的幫助。在實踐中,債務人對抵消權的行使並不是任意的,它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條件才行。如果您不知道行使抵消權的條件有哪些,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有關債權債務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專業的律師爲您細細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