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性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抗辯權是合同當事人享有的主要權利之一,在時效上面可以分爲永久性抗辯權和延期性抗辯權。像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大部分抗辯權都屬於延期性抗辯權。其成立是要符合一定條件的,那麼延期性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下面我們聽聽小編的分析。

延期性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延期性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延期性抗辯權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一定條件下可以提出的抗辯權,而非永久可以抗辯。民法典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民法典上的先訴抗辯權,均屬於延期性抗辯權。具體成立條件如下:

1、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爲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爲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爲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延期性抗辯權和永久性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1、永久性抗辯權,又稱爲消滅性抗辯權,指權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例如:訴訟時效已屆滿,債權人甲請求債務人乙給付,乙提出訴訟時效已屆滿的證據,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辯權的行爲,這種抗辯權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請求權時,合同履行、代物清償、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構成永久性抗辯。

2、延期性抗辯權,延期性抗辯權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一定條件下可以提出抗辯權,而非永久可以抗辯。民法典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民法典上的先訴抗辯權,均屬於延期性抗辯權。

由此可見,延期性抗辯權是有一定時效限制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符合一定條件下行使該權利。根據延期性抗辯權分類不同,成立條件也有所區別,像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必須滿足合同雙方互有債務、合同無履行順序之分、合同一方有違約風險等條件。而不安抗辯權則存在於履行有先後順序的合同裏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