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借錢不還新規是什麼?

一、借錢不還新規是什麼?

2021年借錢不還新規是什麼?

借錢不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處理,具體情況如下:

1、對方有歸還誠意,但暫時無還款或一次性全額還款能力的,可考慮給予適當合理的寬限期或分期還款;

2、對方有歸還誠意,但限於客觀原因無法還款,基於訴訟時效的考慮應當儘快安排起訴事宜;

3、對方無歸還誠意,但有償還能力的,建議採取適當的方式給予壓力,迫使其還款。如非訴手段無法實現催款效果,則建議立即採取訴訟方式且考慮採取訴訟保全。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第六百七十六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規定,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二、怎麼認定借錢不還與詐騙行爲?

在判斷行爲人是否是有詐騙意圖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

1、行爲人借錢的理由與實際用途

在正常的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會告知債權人借款的真實用途,讓債權人知曉借出資金的用途和風險,從而做出決定。而在詐騙案中,犯罪人通常會編造一些虛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資、工程建設等正當而且有豐厚利潤的項目,使被害人產生其借出資金安全並能及時收回的錯誤認識。而實際上,犯罪人在獲得借款後會將錢用於一些高危或者無法收回資金的活動,如用於賭博、供自己揮霍等,從而導致被害人的資金無法收回。行爲人對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會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而借款時的理由與實際使用的異同,也可以反映出行爲人在借款時是否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象的客觀行爲,是考察行爲人主觀心態的重要依據。

2、行爲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

行爲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是判斷其是否準備歸還借款的重要因素,行爲人財務狀況結合其對借款的用途,能夠準確把握行爲人的真實心態。在很多詐騙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負債累累或者沒有任何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透過虛構事實將自已裝扮成富人或具有償還能力,如謊稱擁有房屋、土地、豪車等,在騙得借款後大肆揮霍,造成借款無法歸還,此類情形應當認定行爲人在借款時就沒有償還的意圖。反之,如果行爲人本人具有較好的財產條件,雖然透過虛構理由等手段獲得了借款,並用於了賭博等活動造成借款無法按時規還的,但其所擁有的其他財產,如房產、汽車、股票等,能夠保證債權人利益不受損失的,應當認定行爲人在借款時具有歸還的意圖,不應認定爲詐騙。

3、行爲人是否有掩飾真實身份或隱匿行蹤的行爲

在借貸式詐騙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會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證件來掩蓋真實身份,在得手後便銷聲匿跡。還有的犯罪人雖使用真實身份,但在騙得借款後或被害人追償過程中,又透過更換手機號碼、變更居住地點等方法來隱匿行蹤,這些行爲也能夠反映出行爲人不願歸還借款的主觀心態,是判斷行爲人性質的重要依據。

對於借錢不還的行爲,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當事人一方如果是涉及到破產等原因導致無力支付的,那麼是債權方也應當協商進行分期支付,但如果涉及到故意不還,可以存在詐騙事實的,那麼還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