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和債務關係

債權和債務關係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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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和債務的關係

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

債權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債主,債主是指借出錢財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債的人,是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纔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爲第三人的權利,其後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於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爲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爲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爲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強制執行是指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折抵債務,如果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就會暫不執行,一旦發現債務人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就會執行。如果債務人阻撓執行,法院可以對他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