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一、留置權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留置權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一)留置權。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二)留置物折價或者折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留置權人對留置物變價受償應在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而未履行其債務時。如果債務人履行其債務的期限尚未屆滿的,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實行變價,則屬於侵權行爲。設定留置權的主要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充分實現,法律鼓勵合同雙方當事人儘量履行合同。爲此,法律規定應有一段寬限期限。

二、行使留置權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運輸合同常見的糾紛就是承運人運輸完成貨物後,收不到貨款,承運人可以行使留置權,承運人在行使留置權時,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運人可以自行留置貨物,不必透過法定程序留置貨物。

(二)留置“相應的貨物”包括兩層含義:

1、對於可分的貨物,承運人留置的貨物應當合理和適當,其價值應包括未支付的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加上可能因訴訟產生的費用,而不能留置過多的貨物;

2、對於不可分的貨物,承運人可以對全部貨物進行留置,即使承運人已取得了大部分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

(三)當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約定在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沒有付清的情況下,承運人不能留置貨物的,承運人就不能留置貨物。如果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提供了適當的擔保,承運人也不能留置貨物。

留置權的行使需要注意一些應該注意的問題,承運的人員可以不用透過法定的程序進行留置貨物,留置獲取包括兩種貨物,一種是可分的貨物,一種是不可分的貨物,並且在合同中應該約定運費還有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