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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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主體有哪些
1、撤銷之訴的原告
撤銷權人是指因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爲而使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示法院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爲。
(1)如果債權人爲多數人,可以共同享有並行使撤銷權。
(2)如果債權爲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提起訴訟。
(3)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爲而受到損害,則各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爲,但其請示的範圍僅限於各自債權的保全範圍。
2、撤銷之訴的被告
(1)兼有給付之訴時,以受益人或受讓人爲被告。
(2)即僅撤銷債務人之行爲者爲單獨行爲,以債務人爲被告。
(3)雙方行爲,以債務人之相對人爲被告。
(4)兼有財產返還,則單獨行爲以債務人及受益人爲被告,雙方行爲以債務人之相對人及最後惡意之受讓人爲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