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

法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釋義:本條是關於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的規定。

債權人轉讓權利是法律賦予其的一項權利,債權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礎上處分自己的權利。但是,由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債權人的轉讓權利的行爲會給債務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在債權人的轉讓權利時給其增加相應的義務,更有利於保護債務人的合法利益。

根據本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通知到達債務人時轉讓行爲生效。未經通知,該轉讓行爲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樣規定一方面尊重了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債權人濫用權利損害債務人的利益。

債務人接到債權人權利轉讓的通知後,權利轉讓就生效,隨之會引起合同權利和義務關係的一系列變化。原債權人被新的債權人替代或者新債權人的加人使原債權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債權。因此,債權人一旦發出轉讓權利的通知,就意味着合同的權利已歸受讓人所有或者和受讓人分享,債權人不得再對轉讓的權利進行處置,因此,原債權人無權撤銷轉讓權利的通知。只有在受讓人同意的情況下,債權人才能撤銷其轉讓權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