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是形成權嗎?

代位權是形成權嗎?

代位權是形成權嗎?

(一) 代位權

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4)代位權在內容上並不是對於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爲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二)形成權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

形成權具有下述特點:

(1)形成權的行使表現爲單方行爲;

(2)單方意思表示一經到達對方即爲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銷);

(3)效力的產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種輔助行爲或共同的行爲,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關係;

(4)形成權不能與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

(5)形成權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間,形成權不得附條件和期限(《合同法》第99條)。

(三)結論

透過上述介紹的內容可知,代位權不是形成權,他們之間並沒有包含關係。

對於代位權是形成權嗎這一問題,相信透過小編上述的整理介紹,大家已經有所瞭解,代位權並不是形成權。我們知道形成權是單方面的意思使其權利發生變化,而代位權是越過直接的債務人,對第三方行使債的權利,所以兩者之間沒有絕對的依附關係。如您還有疑問,歡迎諮詢本站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