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繼承案件中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案件:債務人死亡後,債權人即將其繼承人列爲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繼承人共同償還債務。在債務繼承案件中,當事人需要注意的事項比較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爲您做詳細解答吧。

債務繼承案件中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共同繼承債務的責任承擔規則。

共同繼承是共同債務形成的事實,但共同繼承債務的內在本質特徵與夫妻共同債務、合夥債務、家庭共同債務是不同的:第一、它的形成以共同繼承遺產的臨時共有關係爲前提;第二,繼承的債務是一種間接義務,其實質是以被繼承人的財產替被繼承人履行義務。而夫妻共同債務、家庭共同債務和合夥債務均是共有人的直接義務,以共有人的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償還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該條明確:一是繼承人償還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爲限。二是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爲強制償還,超出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爲自願原則。

繼承人共同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當然應當償還被繼承人生前負擔的債務,但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的,應當明確償還的債務在所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限額內,如共同繼承的財產尚未分割的,應以共同繼承的財產清償債務;如共同繼承的財產已分割的,共同繼承人應在繼承的遺產價值限額內承擔有限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對共同繼承債務的承擔實行有限連帶責任規則,可以均衡地保護債權人和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二、存在遺產的舉證責任分擔。

債務人死亡後,債權人爲了實現債權,只有將繼承人作爲被告起訴,要求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爲限,那麼,對“遺產實際價值”是多少該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呢?按照德國學者羅森貝克創立的“法律規範說”,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於已有利的法律要件事實的當事人”,大多數情況下,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遺產,因此,對這一事實的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承擔;繼承人否認有遺產,因爲對於否認,否認者不須承擔舉證責任。

三、查清遺產的實際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作了進一步解釋爲“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爲財物的債權等;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爲遺產。”

根據上述規定,在庭審中,如原告沒有指出遺產所在,法官應補充詢問,調查清楚遺產是現金還是其他財產,對認定爲遺產的物品,原被告對物品的價值有爭議的,應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物品進行評估,充分查清遺產的實際價值。此外,還要查明遺產是否分割,因爲遺產的分割與否決定着判決方式,這些都是作出具體確鑿判決的基礎。

四、判決主文的寫作。

近日,筆者讀到幾則債務人死亡、債權人起訴繼承人的案例,法院在處理時既不查明債務人的遺產情況,也不查明遺產是否已分割,而判決主文則是“被告李ΧΧ、韋某某應在繼承某某遺產的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筆者認爲,這樣的判決儘管符合法律規定,但卻是一個模糊判決,還有可能遭遇執行難。第一、遺產的實際價值是多少沒有查清,在執行階段再去查遺產的情況,一方面加大了執行工作的難度,另一方面在執行階段認定財產的性質,當事人可以對財產的權屬提出異議,以致出現異議之訴。第二、遺產的狀態也決定着被告承擔責任的方式,如上所述,如果遺產已分割,在查明各人分得的份額價值後,直接判決承擔還款責任數額,如其中某一被告分得遺產5000元,判決主文就寫“一、被告某某償還原告某某欠款5000元;二、……”,而不必也不應該再判決各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遺產尚未分割,且其價值爲30萬元,而債權爲35萬元,那麼,判決主文就寫“一、被告張某某、李某某償還欠款30萬元給原告某某;二、被告張某某、李某某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只有這樣審理和判決,才能使繼承債務的案件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得當,又方便執行。

在債務繼承案件中,需要當事人注意的事項是比較多的,小編在上文中爲大家列舉了四種特別重要的注意地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