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質押轉移

主債權質押轉移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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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權轉讓 質押權

你可以在受讓主債權轉讓 質押權時和債務人達成協議,要求先註銷前面的抵押登記,註銷後再辦到受讓人的名下,如果前面的不註銷,沒有登記再你的名下,那麼前債權人永遠都是抵押權人,而你作爲現在的債權人永遠都沒有辦法行使抵押權,最終導致你的債權沒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