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可以起訴第三者反還錢財嗎?

妻子可以起訴第三者反還錢財嗎?

妻子可以起訴第三者反還錢財嗎?

1、妻子可以獲得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法院於2001年12月24日便及時頒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其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爲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這條司法解釋排除了妻子起訴“小三”的可能。所以,當前,妻子難以起訴“小三”。

2、法律不能犧牲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保護另一人的合法權益。

感情是道德調整範疇而非法律所能規範。法律不能因爲需要保護一部分人的權益就可以犧牲他人的合法權益,是否離婚只能從夫妻雙方當事人感情的破裂爲基準。不能把憤怒轉嫁於“小三”,因爲離不離婚是夫妻一方的事,“小三”充其量是一個誘因。強加在“小三”身上,並以此要她承擔拯救家庭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是不可行的。

第三者受到法律保護嗎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於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一貫較爲重視,1984年8月30日透過的《最高任命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3)項就明確規定:“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一方和“小三”,應給與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有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如原來夫妻關係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對方諒解,應着重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係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還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則應回同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範工作,調解離婚無效,應判決離婚。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時,一般應准予離婚。”

我們要注意的是,從上述司法解釋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因“小三”介入導致的離婚案件中“小三”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之所以如此規定,一方面考慮到有些“小三”對於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實並不知情,甚至“小三”有時也是“受害者”,在此情況下追究他們的責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維繫更多是婚姻當事者的義務,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難免,婚姻當事人因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積極的調解夫妻關係。

《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是此條規定的內容只是一個道德義務,不作爲婚姻案件中追究過錯方責任的法律依據。

如果從“小三”侵犯配偶權的角度來追究其責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一個可能的途徑是,“小三”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財產權。比如常見的,出軌方給“小三”購買的貴重物品;購買房屋等。這個時候收回該房可以不當得利爲由要求“小三”返還。當事人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援,應該有足夠充分的證據:

1、有證據表明“小三”與配偶有不正當關係。

2、有證據表明“小三”佔有的財產是配偶出資購買或配偶所有的。

3、該出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在婚姻期間,其中一方給予了第三者大量的金錢的話,另一方是可以要求第三者進行反還甚至可以進行起訴,因爲在婚內所有的財產都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有大量金額外轉的話需要得到夫妻雙方的同意才行,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方拒絕或者未知那麼是可以要求受益者進行反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