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債權人的代位權答辯詞

論債權人的代位權答辯詞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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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性質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卻不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爲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r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權人所固有的實體法上的一種權利。它的效力及於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r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構成要件:r(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着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r(二)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r(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r(四)債權人代位權的範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r《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r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