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形怎麼使用抗辯權

法律訴訟中,大家可以擁有的權利很多,其中一個就是抗辯權,至於怎麼使用抗辯權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抗辯就是對於訴訟中的,一些自己認爲不符合事實的證據或者證詞進行闡述和理論。這也是法律賦予大家的權利,目的就是讓大家能夠平等的現在法律面前。接下來,小編將介紹一下抗辯權的內容。

一般情形怎麼使用抗辯權

一、一般情形怎麼使用抗辯權呢

抗辯權是義務人在相對人請求給付時,拒絕履行的權利。是針對請求權的。抗辯權分爲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是在相對人請求給付時,永久拒絕履行的權利,如因訴訟時效完成而拒絕履行債務。一時抗辯權,是在相對人請求給付時,暫時拒絕履行的權利。

1、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履行抗辯權:

①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②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③ 不安抗辯權——參見合同法68、69條

3、訴訟時效已超過的抗辯權 裸債、自然債

物權法202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商標侵權中如何使用在先使用抗辯權

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上述是《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因使用而形成的在先權益,“附加適當區別標識”是爲了防止產生混淆或誤認。小編認爲在商標侵權中使用在先使用抗辯權需具備以下三個要素:

(一)商標申請日前已實際使用

該要素需結合時間方面進行比對,要求被控侵權方實際使用的時間點在涉案商標申請日之前,而非商標公告日或授權日。

(二)繼續不間斷使用

要求被控方連續不間斷的持續使用,如果兩年前使用了一段時間,兩年後又重新使用則存在間斷的問題,有可能達不到在先使用的要求(若兩年後重新使用時仍在商標申請日前則另當別論)。

(三)具有一定影響力

是一種基於持續使用行爲而產生的法律效果,是指已經使用了一定的時間、因一定的銷售量、廣告宣傳等而在一定範圍的相關公衆中具有知名度:

1、使用了一定的時間,只有在一段時間範圍內持續使用方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偶爾一次或幾次的使用尚無法達到該效果;

2、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商標申請日之前的經銷合同及發票、審計報告等能反應經銷區域、產量、銷售量或銷售收入的相關證據材料;說明其產量、銷售額、市場佔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同行業中位居前列,具有較廣泛的銷售區域;

3、廣告宣傳及推廣方面:包括各種報紙、廣播/電視臺等媒體、各種宣傳冊、雜誌等出版物。

綜上,商標侵權在先使用抗辯要求在商標申請日之前,被控方因有着一定的連續不間斷的使用時間及較高的使用頻率而具有較強的識別力,在相關行業中已經與被控方形成密不可分的聯繫,擁有一定的市場規模、獲得了一定榮譽、產生了一定的商譽和價值,在行業及相關公衆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其形成的在先權益方能受法律保護。

相信大家對抗辯權有了一定的瞭解了。抗辯顧名思義就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行辯證,說明自己掌握的事情真相,讓訴訟雙方都能夠了解事情的經過。抗辯也是激辯的過程,大家根據自己的實際進行陳述,法官也會根據證據和大家的陳詞進行最後的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