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是怎麼樣的?

當債權人承擔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會以債權轉讓的方式承擔債務,當進行債權轉讓的時候,債權人是必須通知債務人,那麼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是怎麼樣的?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爲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是怎麼樣的?

一、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是怎麼樣的?

1、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了債權不可以轉讓,那麼給債務人通知債權轉讓是無效的;

2、沒有約定債權不可以轉讓,那麼通知是有效的,而且債權人應當通知,但債務人不必要同意;

3、我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二、債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在司法實踐中,有人爲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轉讓債權。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債權作爲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係,而不屬於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爲,必須符合民事行爲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後,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爲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一種是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爲繼承的債權、不作爲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爲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爲性質上所不允許。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各國民法對債權的轉讓是否須經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存在不同的主張。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

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其債權轉讓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合同法》第87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願原則,但對於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隨意轉讓,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轉讓無效。

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前提是債務關係必須真實存在且可以轉讓,在進行債權轉讓的時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而且不得侵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如需要法律幫助,小編建議登陸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律師,他們的幫助是很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