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要怎麼應對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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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要怎麼應對債務糾紛

生活中,不可避免發生借貸,在借貸過程中不可避免產生債務糾紛,不是債務人不還錢,就是各種利息糾紛等等,而這種情況下,對於債權人來講,又應該怎麼應對債務糾紛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爲你進行解答吧。

一、債權人要怎麼應對債務糾紛

(一)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二)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於是否“借貸關係明確”。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係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係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訴訟”。

(三)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此外,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對於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二、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嗎

我國《民法典》對金融機構的借款和民間的借款的要求和規定是不一樣的,金融機構的借款應當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無利息,全憑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如果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本金是貸款人應擔供給借款人的借款總額。利息是在借款人對本金經過一定時期的使用產生的。

如果本金沒有交付給借款人,卻讓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對借款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不允許貸款人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貸款人以地位和實力優勢,迫使對方接愛這一不公平的條件,那麼這項約定沒有法律效力,借款人應當按實際借款數額計算利息。

當前在農村的民間借款中,像年某這樣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款人爲數不少。這樣的做法,意味着借款人得到了借款低於本金,卻要支付與實際得到的錢款不符的較高的利息,這是變相地提高借款的利息,是一種高利貸行爲,法律明文禁止這類事情的發生。

在產生債務糾紛的時候,不僅是債權人要知道該如何應對債務糾紛,對債務人而言也應該瞭解處理這方面糾紛的途徑,以免給自身利益造成更多的損害。但此時債務人千萬不要想着不還債,這樣對自身信用來講也是有很大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