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僅起訴配偶一方可以嗎?

一、夫妻共同債務僅起訴配偶一方可以嗎

夫妻共同債務僅起訴配偶一方可以嗎?

(一)、可以只起訴夫妻一方,但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兩個人共同償還,在執行程序中能追加其配偶爲被執行人。將夫妻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所負債務推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定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均無法證明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

(二)、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1、 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爲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 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 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 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 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裏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議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離婚欠條在法庭上有用嗎

夫妻離婚寫欠條視爲雙方自行協議分割分配債務,可以約定債務全部或部分歸一方承擔,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沒有受到欺詐或脅迫,協議是有效的。但是夫妻之間達成的協議只對雙方當事人有效,不能對抗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爲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對夫妻財產分割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基於協議或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夫妻共同的債務,債權人可以協商要求還款,如果在協商期內沒有按時還款,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起訴夫妻雙方,也可以起訴其中一方,透過法律的程序解決債務問題,沒有明確約定的債務,視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