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怎麼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怎麼處理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見,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且一方並未簽字或事後追認的,尤其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視爲借款方個人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