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擔保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根據2015年最高法院針對福建省高院的覆函,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是,夫妻一方對外提供擔保,一般應認定爲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除非存在另一方明知或另一方爲接受擔保一方的職工、股東的情形,纔會被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擔保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所以,如果一方對外提供擔保,另一方不知情或者不是接受擔保的債權人的職工或股東的,擔保債務是一方的個人債務。夫妻的共同財產正常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