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制度中債務重組的方式

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
債務重組方式包括:
(1)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3)債務轉爲資本;
(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
(5)以上兩種或兩種以上方式的組合(簡稱“混合重組方式”)。

小企業會計制度中債務重組的方式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第十二條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爲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或有應收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收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