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製法人註銷債務承擔

非公司制企業法人要註銷就必須進行清算。“企業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由其主管機關組織清算小組進行清算。”國有、集體企業法人解散後,均應由其主管機關作爲清算人。

非公司製法人註銷債務承擔

其中,國有企業應由其投資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作爲清算責任人;集體企業應由其主管機關或開辦單位爲清算責任人。

實踐中,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的清算責任主體一般十分明晰,確認相對容易,而集體企業因其形成原因複雜,清算責任主體的確認存在一定爭議,必須對集體企業歷史形成原因、管理模式及原始工商登記的最初狀態等因素進行全面考慮,依法確定清算責任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