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糾紛之間有什麼區別

(一)行爲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行爲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爲目的作爲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爲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二)行爲人採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三)行爲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糾紛之間有什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