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舉證如下:一、借款前及借款時發的短信、或者當時的電話內容能證明是賭債;二、借款時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的證言;三、事後與借款方溝通留下的證據,比如電話錄音。《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