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後,對於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對於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