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的債權人向部分保證人追討,效力是否及於其他保證人

債權人能向其它連帶債務人主張的份額等於總債權減去已經履行、抵消的債務、或提存的標的物。只要連帶債務人中有一人向債權人履行的,對全體債務人的債務總額都相應減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五百二十條 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範圍內消滅;該債務人可以依據前條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範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於一人的,在扣除該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後,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存在。
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給付受領遲延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效力。

連帶保證的債權人向部分保證人追討,效力是否及於其他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