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爲三年,即使對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受理。受理後查明訴訟時效是否有中止、中斷、延長的事由,如果沒有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如果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事由則進行實體上的審理。《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