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異議起訴時限

現實中的很多做法是:破產管理人給甲債權人發出通知,表示甲債權人必須在十五日內提起訴訟,否則訴權就喪失。上述做法沒有法律根據,正確的做法是債權人可以從得知自己的債權沒有被列爲破產債權,到法院認可分配方案之前的任何時間,使案件被法院受理,就可以了。

破產債權異議起訴時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