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具體有哪些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具體有哪些
律師解析:保證期間是一個不變期間。
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自行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止日起六個月。
另外,如果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止日起六個月。
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要求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爲3年,但可能因權利人起訴或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斷、中止、延長。
綜上,在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行使權利,都可能導致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後果。
但兩者有着本質的區別,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行使權利,既變更了原有的法律關係,使保證期間的作用消滅;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