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有哪些規定

破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有哪些規定
律師解析:破產第一次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舉的債權人代表和債務人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
債權人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超過九人。
債權人委員會行使的職權有:
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理;
監督破產財產的分配;
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委託的其他職權。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
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
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第六十八條
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二)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四)債權人會議委託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