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貸款的條件

貸款一般分爲三種,分別是短期貸款、中長期貸款和長期貸款。以下是短期貸款的條件:
第一,需要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中國公民;
第二,有正當的職業和穩定的經濟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用途不能爲國家禁止的用途;
第四,如果從銀行申請貸款,借款人所在單位必須是由銀行認可的並與銀行有良好合作關係的單位且需由貸款人代發工資;
第五,如果是抵押貸款,借款人必須有銀行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如果是保證貸款,要有符合規定條件、具備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爲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第六,如果是網絡小額貸款,借款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芝麻信用分、騰訊信用分等。

短期貸款的條件

法律依據:農戶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貸款條件。農戶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戶貸款以戶爲單位申請發放,並明確一名家庭成員爲借款人,借款人應當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戶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經營場所在農村金融機構服務轄區內;  (三)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四)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五)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六)借款人無重大信用不良記錄;  (七)在農村金融機構開立結算帳戶;  (八)農村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貸款用途。農戶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農戶貸款。按照用途分類,農戶貸款分爲農戶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消費貸款。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包括農戶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其他生產經營貸款。  (二)農戶消費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費,以及醫療、學習等需要的貸款。  農戶住房按揭貸款按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揭貸款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貸款種類。按信用形式分類,農戶貸款分爲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以及組合擔保方式貸款。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創新抵質押擔保方式,加強農戶貸款增信能力,控制農戶貸款風險水平。  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狀況、償債能力、貸款真實需求、信用狀況、擔保方式、機構自身資金狀況和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額度。  第十七條 貸款期限。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貸款項目生產週期、銷售週期和綜合還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第十八條 貸款利率。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農戶貸款資金及管理成本、貸款方式、風險水平、合理回報等要素以及農戶生產經營利潤率和支農惠農要求,合理確定利率水平。  第十九條 還款方式。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還款方式。農戶貸款還款方式根據貸款種類、期限及借款人現金流情況,可以採用分期還本付息、分期還息到期還本等方式。原則上一年期以上貸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隨本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