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益性贈與到期債務的撤銷權如何行使

對公益性贈與債的撤銷權不可以行使。該筆贈與是公益性質的,債權人不能行使自己的撤銷權。債務人在客觀上實施危害債權的行爲。該危害債權的行爲,是指在客觀結果上將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因而妨害債權實現的行爲。
根據法律規定,該行爲包括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行爲。
債務人的行爲是以財產爲標的的。對於非以財產爲標的的行爲,因與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無關,債權人不得爲撤銷權。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對公益性贈與到期債務的撤銷權如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