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欠條沒有法律效力:1、非借款人真實意願寫的欠條。如借款人被脅迫、欺騙、隱瞞事實等情況下簽訂的欠條。2、沒有輔助證據證明的大金額欠條3、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簽訂的欠條。4、限制性民事行爲能力人簽訂的不符合其年齡特點的欠條,且沒有經過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