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登記和更正登記的區別是什麼?

變更登記和更正登記的區別是什麼?
律師解析:更正登記是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即登記申請人針對登記簿記載的事項存在錯誤進行更正,將錯的改對。
而變更登記,主要針對權利登記類型,存在發生變更的事項時申請的登記類型,因後續雙方當事人共同合意引發的變更,如姓名變更的,在抵押權人登記後發生了名稱變更,或是雙方合意協商對主債權數額進行變更的,也即在先登記的登記事項是沒有錯誤的。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持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變更等必要材料,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變更的;
(三)債務履行期限變更的;
(四)抵押權順位變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擔保債權主債權的種類及數額、擔保範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時,如果該抵押權的變更將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材料與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