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與借款人的區別

定義不同: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是債權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當事人。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爲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爲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爲沒有利息。

債務人與借款人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