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訟保全擔保費用有誰付

訴訟保全,也叫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爲防止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訴訟保全分爲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法院不能主動進行訴前保全,訴前保全是當事人因情況緊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的財產保全;訴訟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中提起的保全,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訴訟保全擔保費用由申請人先行墊付,由敗訴方承擔。

法院訴訟保全擔保費用有誰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可能因被告人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帶民事判決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申請,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採取保全措施。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居住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十五日內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的有關規定,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