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書中違約金過高

調解書中違約金條款是當事人依法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真實意思的表示,即使過高也是合法和自願的,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事調解書中違約金過高

法律依據:《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招募說明書中的募集條款應當具體明確,向投資者充分披露本辦法關於次級債募集、贖回、延期和本息償付的規定,詳細約定次級債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條款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強制性規定。
招募說明書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次級債募集的規模、期限(起止時間)、利率;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對象;
(三)募集資金的用途;
(四)本息償付的法定條件、時間、程序、方式;
(五)次級債的轉讓和贖回;
(六)募集人和次級債債權人的違約責任;
(七)中介機構及其責任。
募集人對本次次級債募集進行了信用評級的,招募說明書中還應當包括信用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