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公告期限

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合同性質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份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債權,應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不發生效力。
關於債權人應用何種形式通知債務人,法律未做明確約束,我們認爲,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況下,還可用公告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實踐中較爲常用,但因證據不易保留,一旦發生糾紛,取證較爲困難,一般應以書面形式爲妥。至於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法律也並未明確規定,我們認爲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中公告送達的期限。對於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具體的公告方式有很多種,比較普遍的是登報處理,一般是以登報之日開始計算,部分法院也採取在法律公衆網上進行公示公告。所以,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可以爲六十天。

債權轉讓公告期限